​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制度(试行)

发布者:szsys发布时间:2024-04-27浏览次数:164


数字金融创新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实验室的建设中起关键的指导、监督与评审作用,由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研究领域应涵盖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所涉及的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11人,校内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理事长提名,报理事会同意后任命,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由实验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实验室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湖北经济学院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范围:

1、把握实验室学术方向的确立、学科布局、产品研制方向。

2、对实验室开展主要学术活动进行审核、提出建议。

3、指导实验室重大实验项目和课题研究,制订和调整方案。

4、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申请。

5、评估实验室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对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必要时可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

6、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实验室年度工作。

7、评审成果过程中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术人才,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学术人才。

8、通过互派研究人员、讲学、短期工作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研究工作的进行。

9、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和修改实验室研究方向、目标,制定学术委员会工作计划及委员分工等,并作会议纪要。

2、每年进行1次开放研究课题评审。

3、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学术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九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实验室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湖北经济学院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202431日)起施行,由数字金融创新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