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szsys发布时间:2024-04-25浏览次数:1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数字金融创新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定位:面向国家金融强国建设重大需求,瞄准国内外学科前沿,赋能现代金融业“数智化”转型,打造湖北省数字技术攻坚的创新重地,联合湖北省乃至全国金融行业,构建一流的高水平科学研究与应用创新平台,建成国内领先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团队,逐步形成湖北省在数字金融领域的科研和产业优势,为湖北乃至全国的金融数字化理论研究与相关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为湖北经济学院下属的独立运行的科研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长原则上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校内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二,副理事长及理事由理事长提名,学校任命。理事会负责实验室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制定、修改章程,实验室主任推选,理事会成员变更,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核以及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3 名,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理事长推选,学校任命。实验室下设综合部、数据部、算法部、成果转化部等部门。

第五条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11名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组成,校内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理事长提名,报理事会同意后任命。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由实验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按照《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报省科技厅同意后聘任。

第七条 实验室日常管理接受学校科研处、相关职能部门及上级有关单位指导。科研处负责加强日常对外联络工作,对接省科技厅及相关上级部门,做好政策咨询和沟通交流,综合协调校内、校外资源支持实验室建设;信息工程学院作为实验室主要牵头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具体研究组织工作;金融学院、低碳经济学院、统计与数学学院、信息管理学院、财经高等研究院、会计学院、法学院等协同配合实验室建设及研究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规范命名为“数字金融创新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湖北经济学院)”。英文名称为“Hubei Key Laboratory of Digital Finance Innovation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可签发各类人才聘书,可在学校薪酬待遇指导水平的基础上,确定拟聘人才薪酬待遇;学校制定实验室高端人才入职和发展绿色通道;学校给予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奖补专项,按引进人才的绩效给予奖励,由实验室自主使用。

第十条 所有聘入实验室的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实验室可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工作量,自主实施考核,决定续聘或解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专职研究员面向校内外常年招聘,由实验室负责选聘,待遇参照学校科研为主岗博士聘用管理办法,分 ABC 三类岗位,合同管理。允许实验室在校外特聘研究员,原则上不设限制性指标。

第十二根据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实验室专技岗和管理岗人员需求计划、薪酬和奖惩标准报人事处备案,实验室自主招聘、管理和考核。实验室所聘各类人员的薪资、人才引进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及各类保障性待遇等由学校承担。

第十三条在职称晋升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实验室重点研究方向的青年研究骨干。实验室从校内选聘的专职研究人员在聘期内按实验室标准考核,其成果可同时计入原所属教学单位考核成果。

第四章 运行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制度化保障实验室经费投入,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人员的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绩效奖励、人才培养、合作单位经费支出以及维护实验室运行的日常管理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重视和加强社会服务和成果转化,实验室通过横向课题和成果转化等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实验室发展,由实验室自主支配,按照学校制度收取管理费。

第五章 科研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根据建设和研究需要,自主向社会发布科研招标课题,自主签署课题委托合同,自主管理科研招标课题全过程。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协助实验室制定专门的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实验室鼓励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选派师生海外访学、出国留学。

第十八条 实验室鼓励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选派师生海外访学、出国留学。

第十九条实验室积极开展与校外单位联合培养硕博研究生,对于常驻实验室学习和研究的硕士生、博士生,按照不低于原培养单位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实验室研究员或实验室资助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

本办法于2024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